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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氣墊是醫生常用到的一種防護工具。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放射防護法規,保障射線防護器材使用者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維護用戶的利益,促進射線防護器材的開發、生產與推廣應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一切從事射線防護器材的生產、銷售、研制和使用單位。對射線防護器材的防護質量,實行兩級監督管理。“衛生部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監測中心”負責對全國射線防護器材實行統一的防護質量監測、監督管理和仲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其認可的市級的放射衛生防護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射線防護器材實施防護監測、監督管理。
對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的監測與評價,應貫徹放射防護最優化和為生產、應用服務的原則。在監測產品防護質量的同時,為生產廠家提供有關信息,使之有利于生產更多、更好,有實際推廣價值的防護產品,為全國射線防護工作服務。凡生產射線防護器材的單位,試制、仿制或改制射線防護器材產品,必須向“監測中心”提交“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監測申請書”,提供測試樣品和有關資料。由監測中心測試合格后,發給“產品防護質量合格證書”,方可定型生產和銷售。
生產廠家定型生產的防護器材產品,必須接受所在地省、市放射衛生防護機構對批量產品防護質量的常規監測。其監測方法按“監測中心”制定的統一監測規范進行。暫無監測條件的省、市由所在地省、市放射防護部門提請“監測中心”監測。常規監測抽檢樣品的數量,可比照工業產品質量檢驗的有關規定進行。防護器材生產廠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向“監測中心”申請型式試驗。
連續生產中的產品,每2年應不少于1次;間隔1年以上再投產時,在設計、工藝或材料有較大改變時。型式試驗的抽檢數量按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執行。暫無產品標準者,由“監測中心”比照工業產品型式試驗的有關規定執行。凡防護性能和結構比較復雜的防護器材產品,由監測中心推薦兩個以上的單位,經過6~12個月的試用,由試用單位寫出試用報告,“監測中心”根據試用報告及其它性能測試結果,作出綜合評價報衛生部備案,對有推廣價值者,“監測中心”通過信息管理渠道宣傳推廣或組織評選防護優質產品,并向廣大用戶通報。除經以上程序監督防護器材產品的防護質量外,“監測中心”和所在省、市放射衛生防護機構還可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產品防護質量抽檢。對不合格者要提出批評,限期改進,不改者向用戶通報其產品質量。凡未取得防護質量合格證書的產品不得銷售。現已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必須在本規定公布后半年內補辦申請發證手續。
我國的原子能事業興起于1958年,政府十分重視放射防護工作,先后頒布過三個放射防護標準。現行的標準是1984年12月頒布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下面簡稱《基本標準》)。《基本標準》是采納了ICRP第26號出版物提出的劑量限制體系,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的。為了保證《基本標準》的實施,歷年來國家還頒布了一系列次級執行標準,各部門、各地方也頒布了相應的具體規定,促使我國放射防護工作的順利進行。